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一项基本任务,为激发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强化科研精品意识,尽快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推动学院科研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科研津贴分专任教师科研津贴和非专任教师科研津贴。教师科研津贴由教师岗位津贴总额的六分之一和校拨奖励经费两部分组成;非专任教师科研津贴在校科研经费中支出。
二、科研津贴的分配范围:学院所有在岗的教职工。
三、专任教师科研津贴的分配办法
1.教师科研津贴根据科研工作量进行分配。
2.教师科研津贴分基本科研工作量津贴和超额科研工作量津贴两大部分。
3.凡完成学院规定的现任专业技术职称额定标准科研工作量的教师,均可全额享受基本科研工作量津贴,即教师院内岗位津贴总额的六分之一;没有达到额定标准者,则按百分比折算,其计算公式是:基本科研工作量津贴=教师岗位津贴总额的1/6×实际完成科研工作量÷额定科研工作量。助教及以下职称的专任教师的基本科研工作量津贴全额发放。
4.凡超额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的教师,其超额科研工作量来源于二级及以上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学术著作、省(部)编教材,或科研工作量计分达200分以上的文献摘录、鉴定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科研课题、科研成果奖等,均可参加超额科研工作量津贴分配。超额科研工作量可充当下一年度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但不能再参与超额科研工作量津贴分配。
5.科研津贴分配在年度科研工作量统计核实后进行,超额科研工作量津贴标准为每分人民币8元。
四、非专任教师科研津贴分配办法
学院仅对作者本年度最高档次的科研成果给予一次性津贴,学术论文的津贴标准(其它科研成果则参照执行):
论 文 档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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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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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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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标准(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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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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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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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研工作量计分按《台州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六、本分配方案自2003年1月起实行,台师专字[2000]10号文件同时废止。
七、本分配方案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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