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过程是高等学校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本科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是衡量高等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评价内容。为切实做好我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培养学生严肃认真、团结奋进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严密论证的科学态度,探索真理、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
3、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分析设计能力、理论技术能力、实验研究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外文阅读和使用计算机能力,以及社会调查,查阅文献资料和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分为选题、下达任务书、完成开题报告、设计或科学研究(撰写论文)和答辩五个阶段。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1、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21世纪经济、社会、教育发展需要,充分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2、课题的选择要体现一定的专业特色,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综合训练的基本要求,并具有一定的学科前沿性。课题难度适中,一般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全部内容为宜。
3、课题的选择应力求与教师的科研任务、生产实际密切结合,以利于教学相长并促进教师科研工作的深入。
4、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可以由指导教师提出,学生选择,可以由指导教师与学生共同商定,也可由学生自拟,但必须说明选题的理由和具备的条件,以及应达到的要求,并经主管院长审核后确定,课题在毕业前一学年确定并向学生公布。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确定后,一般不予更换,若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题目,需经指导教师同意,报主管院长核准。
5、各二级学院的选题每年应更新60%以上。
6、结合科研或设计任务的课题,如工作量大,可选择二人或二人以上合作完成课题,但要明确每个学生独立承担的任务。毕业设计(论文)的撰写必须独立完成,并要标明本人在课题研究中所负责研究的内容及其在整个课题中所占的份量。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
1、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要由各教研室安排,经主管院长批准后,随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报教务处备案。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要精心组织、严格要求,对课题内容要有充分准备,并要认真履行指导教师的职责。
2、各二级学院要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授、副教授、讲师或其他相当于讲师及其以上人员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助教或同级职称人员可以协助指导教师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但不能独立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
3、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教师担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并承担对所指导学生的就业指导职责,其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
4、经批准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可以聘请校外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各二级学院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检查,掌握质量与进度,协调有关问题。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工作管理
1、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工作由学校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由主管院长负责领导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组织、检查、研究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2、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动员工作,并组织一次关于本学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讲座,具体说明毕业设计(论文)的写作要求、评分规定及应注意的问题。
3、各二级学院提前将答辩的时间、地点报教务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答辩旁听。
4、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应做好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检查工作,以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
5、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如有发现,以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6、各二级学院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学院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执行学校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工作特色和取得显著效果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并对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及成绩评定
1、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后必须参加答辩。在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应回学校进行毕业答辩。各二级学院都应开展公开的答辩活动,以促进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的提高。
2、各二级学院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领导本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任委员会主席,委员3~5人;各专业成立答辩小组,答辩小组的任务是主持具体课题的答辩工作。
3、在答辩前,各二级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应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凡不符合答辩要求的学生不能参加答辩,其成绩为不及格。各二级学院的答辩委员会要研究、学习学校颁发的《台州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见附件),明确要求,统一认识。各答辩小组要按照评分标准严格执行。
4、答辩时,学生先向答辩教师陈述毕业设计(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或要达到的目标,并向答辩小组提供一份1000字左右的论文纲要,最好有中英文对照。答辩教师就课题的有关问题进行提问,以此来考察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的设计及计算方法、实验方法及测试方法的能力,最后给出答辩成绩。
5、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每个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优秀率不得超过25%,优良率不得超过75%,各二级学院的答辩委员会应做好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平衡工作。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210学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6、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者,当年作结业处理,但可在半年内向原所在二级学院申请重修(只能重修一次),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若成绩合格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发学位证书;若成绩仍不合格,则作为永久结业。补作毕业设计(论文)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7、各二级学院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及相关资料送交教务处进行汇总。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保存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结束后,毕业设计(论文)的文本材料和过程管理材料的打印稿与电子稿统一由各二级学院存档,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学生毕业后,如需参阅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可在毕业后三年内凭单位介绍信与原所在二级学院联系。
第八条 时间安排
1、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学年内进行。
2、在答辩前一周,学生应将毕业设计(论文)文本材料、毕业设计(论文)评价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及成绩评定表送交各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便于答辩委员会统一安排答辩事宜,也便于资料存档。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应于当年五月底前完成。
3、各二级学院可根据课程情况调整毕业设计(论文)的安排时间,但原则上不能影响计划内课程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专科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图书馆、实验室应为毕业生提供查阅资料、进行实验的方便。
2、各二级学院应创造条件,组织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交流观摩活动,如邀请下一届毕业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报告会,也可以此为契机举行各二级学院学生年度论文报告会。
3、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可由各二级学院汇编保存,学校再择优汇编论文集,或推荐到学术单位、出版单位出版或交流。
4、毕业设计(论文)撰写的基本规范要求参见《台州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台州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台学院发〔2003〕5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