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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活动

艺术与设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院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依照国家相应条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具有台州学院正式学籍的在院学生基于共同的志趣和爱好,按照一定规程,自愿结成的具有固定成员和特定活动内容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台州学院的规章制度。学院保护学生社团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

第四条学生结社应以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为宗旨。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条学生社团由院团学会统一管理。院团委书记负责对社团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评估、服务与必要的扶持。社团常规性管理工作由院团学会具体开展。

第六条学院禁止成立带有地域性和宗教色彩的社团;如同乡会、兄弟会等。

第二章 社团成立、年审

第七条学生社团正式成立前,须向院团学会创新创业部提出申请,并将社团创办策划方案提交,经院团委书记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成立基本人数为50人以上;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健全的组织机构,一般有一个社长、两个副社长、办公室、财务人员等等;

(三)有规范的章程,并且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相抵触;

(四)新成立社团与现有社团性质不能相同和相仿;

(五)新成立社团不能有任何盈利性质和行为;

(六)填写社团成立申请表、章程必须详细,包括社团成立的意义、未来的发展目标,对社团初步的规划等详细说明,不得少于3000字;

(七)社团负责人成绩必须良好以上,在班级综合排名前50%,不得受处分等;

第九条 院团学会在每学年末对各个社团实行年审制度,每个社团应如实填写年审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明,院团学会将对社团章程、学年内所开展的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公示社团年审情况:

1.年审内容包括社团章程、社团规模(核心成员10人以上)、成员构成(正式成员20人以上)、社团负责人情况、年度活动清单(一学年至少一次面向全校学生的较大型活动,3次及以上社团内部中小型活动)、指导老师及挂靠单位意见及盖章、财务收支状况(完善的财务报表且无财政问题)以及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2.年审不合格的,将给予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学生社团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条 社团人员的管理

(一)会员如果退出所在社团,须告知社团相关管理人员,由社团上报分团委;

(二)社团应有明确的负责人,实行社长负责制。社团负责人是其社团内部组织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和代言人。社长如因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副社长代理。

1.社团干部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坚决贯彻执行社团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2)有适应社团工作需要的志趣、爱好和专长,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学习成绩良好以上,德、智、体全面发展,群众基础良好。

2.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院团委有权撤销其负责人职务,由社团重新民主选举。社团负责人的更换、任免,由团学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生效。

3.社团成员的奖惩办法:

(1)开社团及部门会议时社员不得迟到、早退、无故不到。若有事有病,须先向部门负责人提前请假,未经请假,迟到早退达5次者、无故缺席3次者,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2)社团负责人每一学年进行述职制度:工作总结(一个月一学期一学年),重点工作介绍、特色工作活动介绍,分团委每学期末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可根据情况酌情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十一条 社团活动的管理

(一)社团活动必须符合正确政治方向,活动内容积极、健康向上,不得开展纯商业性质活动;

(二)学生社团活动必须限定在课外业余时间进行,不经特准不得占用正常的上课与作息时间;

(三)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四)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需向院团学会递交申请及校外人士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须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五)每学期公开活动不得少于两次(以学院团委登记为准)。

第四章 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高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院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艺术与设计学院所有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本条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艺术与设计学院团学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