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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

台州学院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范生教育实践基本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有关规定、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和《浙江省高校师范生教育实践规程(试行)》及五类师范专业教育实践实施指南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实践涵盖我校师范生培养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三个模块。

第三条  鼓励各二级学院利用信息技术支持教育实践工作,鼓励师范生深入推进信息化教学改革与创新。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结合各学段指南要求和专业实际制订师范生教育实践各环节的工作细则,并严格遵守实践教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教育实践每个模块均涵盖教学工作、班级管理工作和教研工作三项任务。教育实习之前须完成一定课时量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后须开展教育研习工作。教育“三习”的总时间不少于18周,其中教育实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周。

第六条 教育见习由二级学院结合本院相关师范专业的特点,根据各学段教育见习实施指南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安排,并逐次形成纪实性记录(或观察报告)、体验性分析报告和典型案例分析报告。每位师范生的教育见习原则上不少于4周。

第七条  教育实习的教学工作包括教学设计、教学模拟、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环节,各学院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各学段教育实习实施指南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实习生须完成以下实习任务:

(一)教学工作中每位实习生须提交一定数量的教学设计(各专业自定),授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12节。

(二)班级管理工作中每位实习生至少组织开展1次主题班会或家访活动。

(三)教研工作必须坚持互相听课和课后评议,每个实习生原则上听课不少于20节,参加评议不少于3次;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开展1次以上的教学公开课,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对实习学校1门已有课程的开发、实施与评价作案例分析,或结合实际设计1门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与评价的方案。

第八条  教育研习是指实习结束返校后实习生在本专业相关教师指导下,根据各学段教育研习要求,结合教育实习所开展的实践反思与理性探究。每位师范生的研习时间不少于2周。

第三章 实践学校

第九条  实践学校原则上应是省级教师发展学校,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由校领导、学科教研组长、指导教师及有关行政、后勤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领导小组。

(二)具有教育实践师范生日常行为守则、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办法等保障制度。

(三)能提供一支道德情操高尚、教育水平高超、教学经验丰富、实践才能突出的教育实践指导教师队伍,能给予师范生切实有效的指导。

(四)能为师范生提供充足的教学工作、班级管理和教研工作等教育实践机会,创设优良的教育实践环境,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条件。

第四章 实习生

第十条  师范生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具备教育实习资格:

(一)完成所在专业规定的教育见习工作。

(二)通过所在专业规定的专业类核心课程和教师教育类核心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以上的成绩。

(三)通过所在专业师范生教学技能达标考核并取得合格以上的成绩。

第十一条  实习生必须遵守“师范专业实习生守则”(参考附件1)和实习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  师范生教育实践考核

第十二条  师范生教育见习的考核以定性评价为主,见习成绩不合格者,由所在学院安排重新见习,仍不合格者,不准参加教育实习。

第十三条  师范生教育实习考核须遵照以下原则:

(一)应由实习学校领导小组及其指导教师、二级学院领导小组及其指导教师等按要求共同完成。

(二)应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同伴评价与教师评价相结合、实习学校评价与师范生所在学院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三)原则上教学工作实习成绩占总成绩比不低于50%。教学工作的单项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教育实习考核总成绩为“不合格”。

(四)因病事假、旷课超过教育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或擅自离岗连续1周以上者,教育实习考核总成绩为“不合格”。

(五)各专业教育实习考核总成绩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实习生总数的40%

第十四条  教育研习成绩考核,应采用教师评价与学生互评相结合的方式,综合研习材料准备、研习过程表现和研习结果(研习报告或研习论文)三个方面进行。

第六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教育实践实行双导师制,由二级学院专业指导教师和实践学校指导教师共同担任,指导教师选派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业指导教师应选拔了解基础教育现状、熟悉基础教育基本规律、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的专任教师担任。同轮次教育实践中,教育见习指导教师可以单独安排,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的指导教师安排原则上要一致,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师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名。

(二)实践学校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六年以上从教经历、中级以上职称,教学水平较高、责任心强,期间能给予切实指导。同轮次教育实践中,每位实践学校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师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名。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求指导教师严格按照各学段实施指南要求,遵照指导教师工作职责(参照附件23),负责做好各专业教育实践的指导工作。二级学院要联合实践学校开展指导教师培训与研修活动,共同研究基础教育改革现状,深入推进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对接,切实提高教育实践的指导能力。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指导教师考核办法,协同实践学校、实习生对见习、实习和研习指导教师进行三方综合评价,分别对校内专业指导教师和实践学校指导教师实施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适当控制同轮次考核优秀比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为各专业教育实践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专业要根据学校实践经费使用办法和财务有关规定,合理开支教育实践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学习落实本办法和相关学段指南要求,各专业师范生教育见习、实习、研习内容、守则、考核等工作细则要提交教务处备案,并及时做好教育实践总结工作,加强教育实践过程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学院教育见习工作条例》《台州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1. 师范专业实习生守则

2.  校内师范专业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3.  实践学校指导教师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