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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

台州学院校外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外实习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实习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使用范围

(一)实习教学经费

实习教学经费是指用于实习基地建设及实(见)习教学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教师和学生校外实(见)习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实习单位管理费、讲座费,保险费、体检费,实习资料费、耗材费以及实习基地建设与实习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其中,其它费用总额不超过实习教学经费总额的5%。实习教学经费不得用于招待费。

(二) 实习调节经费

1.  校级及以上实习基地建设费用;追加个别学院因未预见或因转专业、复学学生的实习费用;补助个别学院集中实习过程中实习教学经费不足部分。

2.  实习基地及实习教学的检查、调研费用;实习材料印刷费用等(不含招待费);实践教学成果的申报费用。

3.  拜师学艺活动校内外指导教师指导费。

4.  对实习开展、实习基地建设及基地教学取得较好成效的二级学院及教师的奖励经费。

二、经费核拨

校外实习教学经费的核拨,由学校根据各专业三、四年级学生数和不同学科类别直接切块到各二级学院,具体算法如下:

二级学院实习教学经费=∑(专业学生数×学科系数×生均经费标准)

其中,专业学生数:二级学院某专业三、四年级学生总数(五年制专业含五年级学生数)

学科系数:见下表

学科 类别

艺术类

医学类

工科类

理科、文科类 (理学、文学、经管、史法、教育学)

师范专业、财务管理

非师范专业

学科 系数

1.5

1.3

1.2

1.2

1

生均经费标准:医学类专业450元/生,有野外实习的专业480元/生,其它专业350元/生,学校可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实习调节经费按全校实习教学经费总额的15%提取,算法如下:

实习调节经费=全校实习教学经费总额×15%

三、经费管理

(一)实习教学经费管理

1.二级学院统筹管理。二级学院须对实习教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效能负责;该项经费可在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实习项目之间调剂使用,由二级学院经济责任人负责审批;学院应本着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就近就地”安排实习活动。

2.  当年下拨当年使用。当年下拨的实习教学经费原则上当年使用,结余经费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3.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冒领和套现实习经费,此类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责令责任学院负责追回损失,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  使用规范接受监督。实习教学经费的使用需合理规范,并接受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学生的监督。

(二)实习调节经费

1.  实习调节经费由教务处统筹管理。

2.  各二级学院需在实习调节经费中支出费用,应事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和具体使用支出计划,并对本学院年度实习教学经费使用情况做出详细说明,教务处根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经教务处经济责任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支出项目及标准

台州学院实习教学经费支出项目及参考标准,见附表1

五、经费报销程序

(一)实习教学经费报销程序

1.实习教学经费实行预算、结算制。实(见)习负责人填写《台州学院实(见)习教学计划表》(附表2),编制经费预算,提前一周提交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该项费用。实习结束后2个月内,带队教师应及时填写《台州学院实(见)习教学经费支出明细表》(附表3),整理全部票据,经实(见)习负责人、实习学生代表(2名)和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一次性报销,做到“一事一清”。

2.实习教学经费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分散见习实习学生的差旅费根据实际票据限额报销。报销经费须填写《台州学院分散实(见)习学生差旅费汇总表》(附表4),并经学生签名确认。

3.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应催促带队教师及时报销相关费用,尽量不要拖延。

4.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实习调节经费报销程序

实习调节经费的报销票据须经经办人、教务处经济责任人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已拨付到二级学院的实习调节经费,参照实习教学经费的报销程序执行。

六、附则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学院实习教学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台学院教发〔200414号)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

台州学院实习教学经费支出项目及参考标准

 

模式

支出项目

参考标准

集中实习

学生交通费

1)按乘坐普通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位或普通长途汽车(不含卧铺)、公交车,以最近直达线路计算,凭票按实报销,超标准部分不予报销;实习单位提供住宿,则报销一次学校和实习地点的往返差旅费。

2)若包车外出实习,带队教师需自行联系学校校车或租车,实习结束后凭包车发票报销。

3)实习单位派车接送的,交通费不予报销。

学生住宿费

1)学生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100/天,需开具实习地点的正规发票,住宿时间必须与实习时间相符。

2)实习单位在学校所在市区的或实习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住宿费不予报销。

带队教师差旅费

1)全程指导:按《台州学院转发台州市财政局转发<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及解答的通知》(台学院发〔201461号)执行。

2)非全程指导:

台州内:教师工作所在地与实习点不在同一县市区:差旅补贴60/天;教师工作所在地与学生实习点同在临海或椒江:差旅补贴15/天。

台州外:按《台州学院转发台州市财政局转发<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及解答的通知》(台学院发〔201461号)执行。

3)如需提前去实习单位联系的,需经所在二级学院经济责任人同意方可报销差旅费。

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含管理费)

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按每周25/生,非师范类专业毕业实习按每周20-40/生,凭实习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或者盖有实习单位公章的收据报销。

讲座费

参照《台州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1410号)标准执行。

耗材费、资料费

实习材料打印费、耗材费等,凭正式发票报销。

保险费、体检费

1)可根据实习教学现场实际需要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实习结束凭保险发票报销。

2)特殊专业实习需要体检,由学院自行组织,凭正式发票报销。

分散实习

交通费

6周以内(含6周):台州内30/人;台州外60/人,凭票限额报销。

7周以上(含7周):台州内40/人;台州外80/人,凭票限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