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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

台州学院学生实习工作条例

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学生获得生产实际知识和技能、巩固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与提高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了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  实习的目的是学生通过接触和了解社会及生产实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敬业精神和责任心;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获取本专业的实际技能,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具体要求如下:

1、了解社会和实习场所的一般情况,增强对本专业学科的感性认识;

2、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3、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熟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的知识;

5、虚心学习,热爱专业、热爱劳动。

第二章 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

第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实习计划由各二级学院制定。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年的11月份填写下一年度的实习计划表,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于1120日以前报教务处审定。各专业学生实习应按审定后的实习计划执行。

第三条  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或取消实习计划,应书面说明原因,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条  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写实习大纲,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于实习前发给指导教师。实习大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2、实习的内容与检查方法;

3、实习方式和时间分配;

4、实习期间的教学安排;

5、实习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第五条 为提高实习效果,各二级学院必须会同有关教师编写实习指导书,详细拟出实习要求和完成实习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并于实习前发给学生。

第三章 实习基地和实习方式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选择实习基地应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挂钩,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相结合的实习基地。选择实习基地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1、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

2、技术、管理比较先进,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

3、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4、就地就近,相对稳定。

第七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单位实际,可以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模式。既可以班级为单位或将班级分为若干小组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进行。集中实习要求在实习基地进行,强调过程管理;分散进行实习的,学校主要实行目标管理。各二级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制定实习要求,决不能放任自流。

第八条  考虑到目前学生外出实习动手难的问题,还可以采取校内外相结合进行生产实习的尝试。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实习,都要满足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

第四章 实习带队教师

第九条  实习带队教师原则上由教学经验丰富,对专业实际应用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讲师以上(含讲师)教师担任。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为了保证实习指导质量,刚毕业留校任教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单独带队。指导教师的人数可按11520的比例配备。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提前安排带队教师。带队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非更换不可者,须向二级学院申述理由,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带队教师职责:

1、实习前带队教师要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习实施计划,共商住宿安排等具体事项。实习前两周填写本次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审批,领取相关材料,并办好借资手续及其它有关实习事项。

2、带队教师按实习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的落实工作,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3、实习中,带队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实习,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4、根据实习单位的需要安排学生参加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5、带队教师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争取他们的指导和帮助,注意搞好双方关系。

6、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

7、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负责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8、实习结束离开实习单位前,要做好与实习单位的交接工作。

9、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并向各二级学院汇报。并将《台州学院实习工作手册》交各二级学院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时,带队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带队教师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立即向主管院长汇报。

第五章 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全校各类实习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教务处是全校各类实习的主管机构。各教学单位全面负责学生的实习工作。

一、教务处职责

1、审定各教学单位制定的年度实习计划。

2、编制年度实习经费预算。

3、检查各教学单位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4、协调全校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5、检查实习质量,总结实习工作,组织实习经验交流等。

二、二级学院职责

1、组织制定并申报年度实习计划,负责编写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

2、联系落实实习基地,选派实习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建立实习领导小组。

3、检查各实习队的准备工作,实习前进行组织动员。实习期间,检查实习情况和实习质量。实习结束后,组织二级学院内实习经验交流会并考核带队教师的工作。组织实习领导小组对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并将学生实习成绩表和实习工作总结报送到教务处。

第十四条 实习前,必须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确定实习队带队教师(由各二级学院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期间实习领导小组应具体领导实习队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各实习队要在实习前进行思想动员,交待注意事项,组织学生讨论实习大纲和实施计划,并针对本次实习的特点,进行实习态度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思想教育。

第六章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服从带队教师及实习领导小组的领导。

2、必须按实习大纲和实习实施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要重视向实践学习,记好实习笔记或实习手册,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或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等。

3、主动协助实习单位或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帮助实习单位开展技术革新,组织公益劳动等)。

4、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或离岗。有事须向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

5、实习期间不得参与同实习任务无关的工作。

6、遵守实习队的生活作息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实习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章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按实习大纲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时各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口试、笔试或两者结合均可。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笔记或实习手册、作业、报告、小结等。

第十八条 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实习笔记或实习手册、作业质量高,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于分析。在考核、答辩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实习笔记或实习手册、作业质量较高。在考核、答辩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的总结,实习笔记或实习手册、作业质量一般。在考核、答辩时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实习态度端正,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答辩时能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不及格: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实习笔记或实习手册、作业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答辩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2、参加实习时间未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二以上者;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十九条  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或无故缺席)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否则,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违纪者在补做实习期间所用的费用,由学生个人自理。未补实习或补做实习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实习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实习结束时,带队教师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如实填报实习工作手册,回校后一周内将手册交各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审核签署意见后留办公室存档,教务处负责检查。各二级学院认真做好实习质量的分析和总结工作,并将实习成绩和总结交教务处。

第九章 师范教育实习、见习

第二十一条  师范教育实习、见习参见《台州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条例》、《台州学院教育见习工作条例》。

第十章 实习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习经费参照《台州学院实习教学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台学院教发〔200414号)执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学院学生实习工作条例(试行)》(台学院发〔20031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