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使之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履行义务,接受学校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院学生会、分团委成员、院学生会、分团委执行主席。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是师生间联系的桥粱与纽带,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助手,是学生工作队伍的补充和延伸。
第四条大力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对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
(三)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断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通过正常渠道,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三)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四)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
(五)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工作和学习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充分认识维护校园和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发挥积极作用;
(七)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第七条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 政治坚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能正确处理学校、组织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 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公平、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认同学校的办学理念与核心价值观,热爱本职工作,为集体服务,示范作用突出,有奉献精神。
(三)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不低于班级百分之前三十,成绩不得有不及格现象。
(四)能力较强。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创新、实干、奉献精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优秀导航员工作经验可优先考虑。
(五)作风扎实。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实事求是、发扬民主、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做青年学生的知心朋友。
第八条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同学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九条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院学生会、分团委成员的选拔任用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院学生会、分团委执行主席团应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大会设立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总计票人1名、计票人2名,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从不是代表、候选人中产生,经大会预备会议审核通过。
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选票结果在候选人对应的行列中用√勾选“赞同”/“不赞同”/“弃权”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院学生会、分团委执行主席从新一届主席团中产生,经学生代表大会投票后,以投票实际情况确定执行主席名单。
院学生会、分团委部长及以下人员,由班级推荐、院系审核推选,上报团委,经校党委审批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