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台州学院章程》,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台州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学生会分团委。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一) 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 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丰富本会会员生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台州学院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台州学院委员会的指导。
会员
第五条 具有台州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是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晓本会事务;
(二)监督本会工作;
(三)在本会注册成立本科生社团;
(四)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七条台州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学生委员会。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班级选出的代表组成。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为一年。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由学生委员会召集。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制定、修改和废除学生会基本规章;
(三) 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 改变和撤销学生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决定;
(五) 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六) 收集学生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提交提案。
第十一条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一个以上代表团联名提出议案,可以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联名向学生委员会要求临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 主动了解本单位学生意见,并据此提交提案;
(二) 参与学生委员会组织的调研、协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受推选单位监督,推选单位有权在学生委员会的监督下更换或罢免代表。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学生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学生委员会为止。
学生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解释本章程、本会基本规章、规范执行案,但不可逾越条款设置的初衷;
(二) 制定、修改和废除学生会规范执行案和学生委员会工作条例;
(三) 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四) 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五) 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 撤销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同本章程或本会基本规章、规范执行案相抵触的决定;
(七) 对执行委员会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和质询;
(八) 批准本会的预算和决算;
(九) 召集学生代表大会,主持推选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十) 设置、撤销学生委员会各职能委员会;
(十一)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学生会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 代表本会会员向学校提出建议。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是执行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由执行主席负责。执行主席团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学生委员会根据执行主席团的提名,决定主席人选。
主席召集执行主席团会议、部长会议和全体干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执行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 领导执行学生会分团委工作;
(二) 决定执行学生会分团委下设部门的设置,选拔并聘任学生会分团委各部负责人;
(三) 向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分团委提交议案;
(四) 编制和执行本会的预算和决算,向学生委员会报告;
(五) 管理本会对外关系,并向学生委员会报告;
(六) 管理和监督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
(七) 制定、修改和废除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工作条例;
(八) 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下设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部长经公开选拔产生,在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执行委员会各部部长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学期。
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执行主席团与分团委执行主席组成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执行主席对外代表本会。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制定《台州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学生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其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所做决议、罢免案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后生效,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指表决的有效票数为赞成票和反对票的总和。弃权票不计入有效票数。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不少于”不包含本数。
章程的修改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本章程。
学生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向学生代表大会提交修正案,在学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及其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